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為商業零售企業,其經營業務包括在現場將蔬菜、肉食、水產等產品制作成熟食后對外銷售,即類似于餐飲業的“餐飲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餐飲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按照以上規定,甲公司在對外銷售現場制作的熟食時,按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并且銷售以上熟食在向消費者開具普通發票時,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了“某某熟食”,在“稅率”欄填寫了6%。
由于6%的稅率并不直接適用應稅貨物,故此請問,甲公司對外銷售現場制作的熟食,在以上情況下能否按6%的稅率開具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貴公司這部分服務應當開具“餐飲服務*某某熟食”的發票,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的征收率是3%。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