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若與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和地區簽有稅收協定或者安排,按協定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香港公司取得來源于境內的的利息所得,按7%繳納預提所得稅;香港公司取得來源于境內的股利所得,按5%繳納預提所得稅。老師這句話對不對,利息所得是7%還是5%,這個政策依據是哪一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6]884號 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
第十一條 利息
一、發生于一方而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限制稅率的方式。
因此,利息應按7%繳納所得稅,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