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付款給甲供應商,但是由乙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公司,甲乙公司有控股協議,請問,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和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貴公司的發票有不能抵扣的風險,控股協議沒有約束力。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