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京人社保字〔2020〕68號文,單位社會保險費已劃轉稅務部門征收,這樣的話,是不是一定要按上年工資實際繳養老和失業和工傷呢?若不按上年工資,定個基數來繳,若涉及罰款,是稅務的罰款政策還是社保的罰款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京人社保字〔2020〕68號
三、用人單位以職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20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依據,申報錄入時,不做上下限的限制。核定時按照本市“五險一金”上下限規定分別核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四、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2020年7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202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1.根據文件規定,是要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申報,否則按第四條申報。
2.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社會保險法政策執行,稅務機關只是代征收單位,不按稅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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