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生產酒的,一個生產紅酒的公司,一個生產白酒的公司。我們自己又成立了一個銷售公司,把我們生產的酒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對外賣。請問,我們酒廠出廠價和銷售公司對外銷售的價格有什么關聯嗎,有出廠價不得低于銷售公司銷售價格的70%嗎?紅酒、白酒都有這個要求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 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會核定交易價格,但是您說的這個70%稅法沒有明確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