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開展醫藥出口業務,有一些國外代理商的傭金需要支付,銷售及代理合同等材料完備,請問支付國外傭金在外匯管理上有何規定限制,如何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材料財稅規定有哪些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zhi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dao所謂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第四條(三)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也就是說無需提交《稅務證明》即可付匯至國外個人賬戶,但前提為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
因此,傭金勞務報酬所得是以勞務發生地判定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若此外籍個人是非居民納稅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境內單位無需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付匯方面的限制建議您咨詢外匯管理局。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