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問:
1、公司發生小額零星經營支出,對方為個人,以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的,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這個“每次(日)”,具體如何把握?一人一天可以發生多次,合計不超500嗎?
2、公司與個人發生交易并支付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如:采購物品、租用資產、勞務、餐飲,這四類業務,哪幾類需要公司代扣個稅?具體的稅率標準分別是多少?
3、如發生臨時勞務支出,是否公司對個人預扣20%?并在稅務系統進行扣繳申報嗎?錄入對方身份證號?具體如何申報操作?
4、有無扣繳個稅計算為零的可能?如果有,也需要系統操作零申報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人一天可以發生多次,合計不超500,可以這么理解,如果同一人連續好幾天都會發生業務,就不能以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的,就不能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了。就需要取得發票才可稅前扣除。具體還需自己把握政策。
經營所得不需要單位辦理代扣代繳個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采購物品、租用資產、勞務、餐飲,這四類業務,以上為偶然所得需要公司代扣個稅。稅率為20%,如果沒有達到起征點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發生臨時勞務支出,公司對個人預扣20%的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申報處理。
有扣繳個稅計算為零的可能,也需要系統操作零申報。
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