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境外公司簽署一項協議,規定對方不能在亞洲市場直接銷售商品,若直接銷售商品后,應向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境外支付的該項傭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稅:國內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傭金若屬于來自境內的所得,應繳納增值稅,按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增值稅稅率。
“來源于境內所得”在增值稅中是指服務的發生地在境內。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1中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1中第十三條中規定:“不屬于境內銷售服務的情形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扣繳義務人”為境內代理人或購買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國外客戶向境內公司支付的傭金完全發生在境外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