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公車改革后,發放給員工的車補能否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其中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具體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上述單位實行車改后,按有關規定發放給本單位員工的車改補貼,應歸結到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