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總包單位,購買主要材料,對于輔材和農民工都分包給勞務公司,現我們當地的農民工支付監管平臺要求總包方代分包方發放農民工工資,勞務公司每次申請時一般一起做幾個月的(每月每人4900)問總包方代分包方代發工資涉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資應按月發放,應按月申請。總包方代分包方代發工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ㄒ唬┕べY、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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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卦S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ㄒ唬┚C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ㄒ唬┚用駛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