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物業公司(有暫定房地產開發資質),前幾年自政府部門競拍到舊樓房(1980年左右建造的),我司以競拍價成本記入“固定資產”并按預計使用年限10年計提折舊,土地變性繳交的出讓金記入“開發成本”,請問賬務處理是否合理?另,現需拆除舊房重建,由此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失應備好那些資料以便稅務部門稅前扣除的認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競拍價成本記入“固定資產”并按預計使用年限10年計提折舊,土地變性繳交的出讓金記入“開發成本”,賬務處理合理。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合理損失的,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規定條件計算確認損失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