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股東的借款 撤股了 也不還間還挺長 只能交個稅嗎
之前記得老師上課簽個啥樣的協議 可以解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作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股東未撤股前的借款,需要按以上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知道 您說的協議是怎么樣。如其能證明借款用于生產經營的,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