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股東從股份有限公司撤資,需要交哪些稅,撤資的價格有什么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個人由于撤資、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不確認股息紅利所得,應該全部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
撤資的價格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稅務機關認為價格不合理可以進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