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租房屋合同中簽訂期間為2019.7.1-2020..8.30(其中免租兩個月),增值稅在開具發票時(收取房屋租金時)確認增值稅收入;但是所得稅收入應該是在租賃期內平均分配的,也就是2019年確認6個月的收入,2020年確認8個月的收入的收入,這樣的話增值稅收入就和所得稅收入不符。還是我的所得稅收入跟著增值稅一起確認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財務上應將整個租金期內的總租金額除以總租月份確認每月租金收入,而根據《條例》第19條規定,租金收入的確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增值稅收入應該和所得稅收入一樣的。都是在租賃期內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