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一般納稅人,2018年以100萬元認繳了一家創投引導基金(該基金為有限合伙企業,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截止2020年6月,有限合伙企業財務報表顯示股東權益為1.2億元(按報表計算我司份額為120萬元)。我司現擬轉讓該有限合伙企業份額,1)有限合伙企業份額轉讓涉及的稅種有哪些,稅率各是多少?2)如我司按平價轉讓出去,是否存在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收入的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有限合伙企業份額轉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其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公司按平價轉讓出去稅務機關認為不合理,有可能核定您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