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是物流公司,正在申報網絡貨運平臺資質,我想問兩個問題:
1、按照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是3%。開票產生的稅款怎么處理?是由企業代為繳納嗎?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30號公告,無車承運人可以抵扣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過路費,同時抵扣進項稅。是有發生就可以抵扣嗎?需要和實際承運人簽租車合同,并開具租車發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二)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報備的有關事項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三)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是有發生就可以抵扣的,需要和實際承運人簽租車合同,并開具租車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