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從自然人股東B手中收購C公司的51%股權,轉讓款1個億,AB協議約定股權轉讓款項分三期支付:首期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7日內支付一定比例;尾款1100萬在工商登記變更完成后30日內予以凍結三年。
AB協議約定三年后,對C公司三年的累計凈利潤水平進行考核。C公司利潤水平未達到約定的要求,A將不再支付尾款738萬。三年后A公司按協議以8000萬的轉讓價再次收購C公司49%股權,對應出資成本3000萬。
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定,C公司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A公司須就股權轉讓價款為自然人股東B代扣代繳個稅(協議約定個稅由自然人股東B負擔)。
A公司已經按照全部股權轉讓價款1個億扣繳了個稅,(對應出資成本1000萬元,繳納個稅1800萬),C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已完成。
請教各位:
個人股東B是否可以第二次繳納個稅時扣除轉讓51%時多繳納的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不可以扣除的。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