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和大學合作,對非全日制研究生實施人才委托培養合作協議,我公司負擔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生第一年在學校學習,第二年和第三年來我公司實習。有兩個問題:1、若學費和住宿費直接打給學生,是否要給學生代扣代繳個稅,按什么稅目?稅務條文依據是什么?;2、若學費和住宿費打給學校,我司是否還涉及代扣代繳個稅?學校是否要給我司開發票?,
我想知道兩種付款方式,對企業稅費的影響是啥樣的,謝謝老師的耐心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認為這兩種情況都需要學校給公司開具發票,共i以發票,培養協議,付款單據作為入賬依據,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