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醫藥研發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之后,除了所得稅按照15%繳納,是否有其他優惠政策?(不限于所得稅)請同事提供支持性稅收政策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按150%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