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房開公司,2011年6月,由A、B、C、D、E共五位股東共同發起設立,注冊資金3000萬元,共投入資金3.1686億元,其中A股東和B股東各占35%股權,C股東、D股東、E股東各占10%,2014年5月,占比35%的股東B退出,要求退回其投資款及利息1.8億元,這樣,新股東F和股東C、D、E籌錢分別購買其35%的股份。至2014年底,公司共退回B股東9000萬元。2015年10月,B股東以不退錢為理由向公司起訴,要求公司付給B股東投資款及利息、違約金共2.2億元,2020年8月,股東C、D、E、F等4人計劃向銀行貸款2.2億元支付給B股東。請問:1.這2.2億元是通過私人轉給B股東好,還是通過公司轉給B股東好呢?2.股東C、D、E、F借的2.2億元貸款通過何種方式才能得到回報,以還清銀行的借款?3.以上的業務會計該如何處理?4.要注意避免哪些涉稅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B股東是起訴的公司,應以公司名義支付此筆款項。2、這個屬于公司運營,需要公司依據實際情況處理。3、借:營業外支付--違約金 借:財務費用--利息 借:實收資本-**某股東 貸:銀行存款-**某行。4、向個人股東支付股本、利息時應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增值稅,附加稅及個人所得稅等。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