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保證充足的用工人力,我公司與技術學院以及學院未畢業學生簽訂三方頂崗協議,協議約定學校負責為學生聯系專業實習單位,我公司負責對學生進行上崗培訓及相關實習教育,學生要服從我公司以及學校的管理。實習期間,公司為學生購買商業保險,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負責,同時學生也要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定。學生每月與公司員工同時發放實習工資,實習期滿,學生與公司雙方達成就業意愿時可簽訂合同,請問,此種模式下,學生取得的工資是否可以列支工資薪金,且在稅前扣除?若不可以,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依據條文請列明,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實習生取得的工資可以做為臨時工工資在稅前扣除,貴公司以工資薪金行式進行列支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