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施工工程所需的鋼筋材料有乙方購買并加工成鋼筋籠,作為材料用于施工工地,現甲方讓單獨開具鋼筋的發票,我公司應選擇銷售還是建筑施工稅目開票。合同中沒有對該材料單獨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因此 ,貴公司屬于混合銷售,如您公司不屬于生產、批發零售類,則按銷售服務,即建筑服務稅目開票,反之,按銷售貨物稅目開票。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