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茲有,我司股權投資一家公司,該公司于2020年1月上市,2020年8月我司股票賬戶收到該上市公司股息,這筆股息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條款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注釋:“(五)金融服務。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分紅若為被投資人或產品獲得增值后分配的凈利,是必須盈利后才能分配的,不屬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