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新成立的礦山開采企業,不懂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賬務處理,請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是指礦業權人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和落實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監測主體責任而提取的基金。企業設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計入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棄置費用也叫棄置成本,或資產棄置義務,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石油開采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
舉個例子:乙公司經國家批準20×7年1月1日建造完成核電站核反應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為25000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40年。根據法律規定,該核反應堆將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企業應在該項設施使用期滿后將其拆除,并對造成的污染進行整治,預計發生棄置費用250000萬元。假定適用的折現率為10%。
核反應堆屬于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確定其成本時應考慮棄置費用。賬務處理為:
(1)20×7年1月1日,棄置費用的現值=250 000×(P/F,10%,40)
=250 000×0.0221=5 525(萬元)
固定資產的成本=2 500 000+5 525=2 505 525(萬元)
借:固定資產 25 055 250 000
貸:在建工程 25 000 000 000
預計負債 55 250 000
(2)計算第1年應負擔的利息費用=55 250 000×10%=5 525 000(元)
借:財務費用 5 525 000
貸:預計負債 5 525 000
以后年度,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每年財務費用,賬務處理略。以上回復貴公司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