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建筑企業在外地預繳0.4%個人所得稅后,是否還需要回機構所在地全額申報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為規范和加強建筑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