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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十一條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因此,總公司不用去稅務機關報備,自行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損失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自行這些資料留存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