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與一家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要求開具發票給總公司入賬,由分公司支付此筆租費,這種情況是否合理,應該如何操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與一家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要求開具發票給總公司入賬由總公司付款,然后再由分公司把此筆款付給總公司,或者有三方協議由分公司直接付款給總公司。
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