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單位與業主簽訂一個總承包合同,合同額為A元,由兩部分組成A1-設備采購款,A2-土建施工管理費用(包括軟件費,合同作暫列款),現在請問:1)我們國外的設備采購部分,滿足代購的三個條件,是否可以算作是代購活動,無需交考慮增值稅問題?2)國內部分是否可以同樣運作?3)假設國內部分要交增值稅,我們開增值稅發票時,理論上設備的開票金額應該包括那些部分,采購人員的花費可以不包括么?
謝謝
付:解答請發到我的郵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1)我們國外的設備采購部分,滿足代購的三個條件,可以算作是代購活動,無需交增值稅2)國內部分可以同樣運作
3)假設國內部分要交增值稅,開增值稅發票時的開票金額應按合同價款開具.采購人員的花費是否包括應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