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對電商公司平臺的商品提供推廣服務,電商公司向個人按比例支付傭金。第三方科技公司向電商公司提供扣繳個稅服務,科技公司與稅局簽訂有代征稅款協議,科技公司將個人向電商公司認定為生產經營所得,并核定征收個稅,是否存在稅務風險,如何規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科技公司與電商協議中約定,個人提供的推廣服務由科技公司負責支付傭金,由電商負責代付,那么科技公司負責代扣代繳個稅是沒有問題的。個人提供推廣服務應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不屬于經營所得,(因為不是個體戶),應按勞務報酬交納個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