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總承包項目,營業稅的記稅額是否=總承包額-分包額-暫列款-設備款,我認為在每次結算時都不應該包括暫列款、分包額、設備款,是否正確?一般的設計單位進行總承包項目如何運作?能否提供相關的參考書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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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專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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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工程項目嗎?若是工程項目的,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對于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的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的價款。但也有設備款不并入工程款計稅的特殊情況。對此規定,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
另對簽有總分包合同的建安工程,分包公司的營業稅是由分包公司承擔,但由總包公司代扣代繳。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