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日本總公司簽訂專利權合同,中間涉及:1、最初版費(一次性支付1000萬日元);2、提成費(根據銷售額按1%計算提成);3、實際費用(日本人支援我公司出差產生的實際交通費、出差補貼等)。這三種費用在計提后,都需要申報交納10%代扣代繳所得稅和6%增值稅及附加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附件1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確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