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多年前我公司對C子公司投資610萬元占股61%,我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B公司對我公司100%股份)對C公司投資390萬元占股39%。截止2019年12月31日審計報告顯示C子公司所有者權益2000萬元。現在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A對B有100%股權),欲把其旗下類似C公司的8個公司統一到一個A公司設立的新貿易集團D(D公司將是這8個類C公司的唯一母公司)
經過A公司這一輪整合,我公司原來對C公司擁有股權,轉變成我公司對D擁有股權。
原來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變成長期股權投資/D公司。合理計算股權份額,沒有產生價差,這種轉換,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嗎?
如果想讓我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持有D公司的股權,而我公司不再有對C或D的股權,B公司也同意為此支付我公司1220萬元。請問我公司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122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610萬元
投資收益 610萬元
請問,此時產生的投資收益,能否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作為特殊所得稅事項,而不用納企業所得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因此,貴公司對C公司的投資轉變為對D的投資,無收益,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您公司不再擁有對C或D的股權,屬于撤回投資,取得的資產中屬于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的部分,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適用財稅【2009】59號文的特殊所得稅事項。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按您所說對C的投資轉為對D的投資,合理計算股權份額,沒有產生價差,也就只存在下面的分錄,即無投資收益,不涉及所得稅,也就是平價轉移:
借:長期股權投資---D公司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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