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單位承擔政府的廢棄礦山修復治理項目,我公司不具有礦山開采權,以修復治理為代價換取治理過程中產生的礦石,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 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鐵礦石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鐵礦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 征收范圍
1.納稅人開采的鐵礦石原礦。
2.其它礦產品采、選單位(包括:獨立礦山、獨立選廠和聯合企業,以下簡稱“其它采選單位”),對主產品硫鐵礦、磷鐵礦、銅鐵礦……等原礦加工入選,而伴選出的付產品鐵精礦。
三、 計稅依據
1.納稅人對外直接銷售鐵礦石原礦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2.納稅人自產自用鐵礦石原礦的,以實際移送使用數量為計稅依據。
3.納稅人銷售鐵精礦,但其入選的原礦因特殊原因,沒有繳納資源稅的,將鐵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計稅依據。
治理過程中產生的礦石,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