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有兩家股東出資成立,一家為內地公司,一家為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將注冊轉入其內地一家山東公司(同一法人),經山東公司轉入我司另一股東的公司,后又以借款形式轉給我司。此款實為注冊資本,但一直未入賬。2019年,該香港公司將其股權一部分轉我司的另一股東,一部分轉給香港另一家公司(支付了轉讓款),其股權為0。現在如何將這三方股東的注資入實收資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沒有實際到位的出資進行股權轉讓,是一種出資義務的轉讓。
公司法中對于股權轉讓是如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具體如何操作請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