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
公司自然人甲股東因其他投資需要想通過減資方式退出公司,公司經過10幾年的發展,股東權益已經翻倍,甲自然人股東無溢價分配權益的要求,按照初始投資金額進行減資處理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個人由于撤資、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不確認股息紅利所得,應該全部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
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因此 ,自然人甲股東按初始投資減資存在被重新核定股權價格的風險,即補交各項稅費的風險。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