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小規模納稅人,行業為住宿旅游業,請問酒店在2018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不足于彌補2019年的虧損,但2020年又有盈利,我現在想分紅,是按2020年盈利金額彌補2019剩余虧損后的金額來分紅嗎?想咨詢具體的法律條款及其他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2020年盈利金額彌補2019剩余虧損后的金額來分紅的。
,“法定盈余公積”應是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在有盈余后提取的一種公積金,沒有盈余將無從談起。理論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盈余公積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的規定——“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企業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企業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益金。……”可知,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應是稅后利潤,即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的一部分,如果當期沒有凈利潤,肯定也就無從談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也就是說,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必須是可供分配利潤的一部分。
由以上分析可知,對于前些年有盈余的企業,即有年初未分配利潤的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數實際上就等于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數,而不是文中所示企業所理解的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數、其他轉入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數之和;而對于企業前些年有虧損要彌補的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數應是彌補虧損后余額,即可供分配的利潤數等于本年所實現的凈利潤數,減去待彌補虧損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