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給員工發放紀念品需要繳納個稅嗎?公司給客戶送該紀念品,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如需要按什么稅率扣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節假日發放的禮品目前稅法上并沒有明確必須并入工資計征個稅。一般認為實物形式發放的禮品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根據規定,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計征個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計征個稅。但如果發放的是現金或購物卡,則必須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法規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