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與一家工程商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因各種原因,工程款沒按合同進度支付,拖欠了工程款,現對方已提起訴訟,經過仲裁現在已經結案,裁決書裁決我公司需支付給工程商違約金、逾期支付的利息以及原告墊付的仲裁費,請問一下,支付的這些款項我需向工程商索取哪種類型的發票?這些費用我公司怎么入帳,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如果對方不同意開具發票給我公司,我公司是否可以憑裁決書原件入帳并所得稅前扣除?原告之前墊付的仲裁費也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是否可以以裁決書及仲裁庭開給原告的仲裁發票原件來入賬,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可以,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貴公司向對方單位支付的違約金、逾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對方單位開具建筑服務發票,這些費用屬于工程費款的價外費用,可以做為工程款的一部分計入成本。仲裁費用屬于法院收取的可以由法院出具票據,這部分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即可。2、如果對方單位不能開具發票,貴公司依據法院仲裁相關文件入帳是可以的,相關成本,費用也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25號)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因此,法院判決書屬于合法有效憑證。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貴公司可以依據具體違約內容,在支付違約金及利息時要求對方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
專家回復 | 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