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公司經過某個人的介紹,與非金融單位達成了借款協議,在簽借款協議前,與該人簽定了區間服務合同,要按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區間服務費,區間服務費該怎么做帳務處理?公司是否要代繳個人所得稅?區間服務費收入要納入個人匯算清繳嗎?區間服務費收入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區間服務費可以按勞務費入賬,需要代扣代繳個稅,服務費屬于勞務費,按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