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個問題,有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賬面實收資本1000萬元,資本公積--資本溢價3000萬元,盈余公積5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整體改制后,注冊資本3000萬元,其余全部進入資本公積,假設全部是自然人股東,請問自然人股東是否繳納個稅?繳納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資本不繳納個稅。盈余公積5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轉為資本公積不繳納個稅,但應單獨記載,如果這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應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33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6-4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四字〔1998〕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