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們一名員工,一直在公司以外的地點工作,他的誤餐補助拿發票報銷(每天中午一頓按35來報銷),請問這種拿票報銷的還要計個人所得稅嗎?
2、假如不讓他拿票報銷了,直接以現金的形式發放,計入福利費費,是否符合財稅【1995】82號文件
我們公司內的人員有食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誤餐補助拿發票報銷不計算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直接以現金的形式發放,計入福利費費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