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A將股權轉讓給B公司,該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股東C納稅義務時間?法律依據?可否由該個人獨資企業A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申報個稅并代繳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du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應根據67號文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繳納時間,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可以申報,但是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