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下:A企業總部在外地設有B、C兩家分公司,財務均獨立核算,2019年之前企業所得稅均獨立繳交。2020年因業務發展,為合理避稅減少企業所得稅費用擬辦理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請問:2020年底前辦理合并納稅后,是否2020年就可以開始執行合并繳稅,還是要2021年發生的業務才開始執行合并繳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稅收文件規定,總、分公司一開始就應合并納稅。貴公司這種情況,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