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想在廣東省境內變更注冊經營地址,從珠三角地區變更至粵北地區,請問這種省內的注冊地址變更,要在一定要在原注冊所在地先進行稅務清算嗎,廣東省是否有省內注冊地址變更可以不用進行稅務清算的規定?(注:我公司在原注冊地擁有土地使用權,現在正面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以下文件規定應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