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房產稅企業要交到什么時候為止,如果是幾十年前的房子,也是按原賬面原值嗎?沒有取得房產證的一些破舊倉庫怎么交納?有哪些優惠政策企業可以享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鑒于納稅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買方均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的規定,應由購買方繳納房產稅。
根據[1987]市稅三字第124號文件“根據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稅房產,不分新舊程度,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賬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1987]市稅三字第834號文件“企業購入的房產,應按賬面價(購入價),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征收房產稅”和[1987]市稅三字第334號文件“根據總局[19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規定精神,對于分期付款購房,應以房屋實際應付價款總額扣除30%后的余值作為征收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對于納稅人購入的房屋和土地,應自購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房產原值中應包含契稅和預售合同交的印花稅。根據《財政部的國家稅務總局的對于房產稅鄉鎮土地運用稅有關疑問告訴》(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就是對根據房產的原值計稅的房產,不管是不是記載在管帳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依照房子原價計算交納房產稅。房子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管帳制度規則進行計算。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1986]8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提示:對于經有關部門鑒定,已停止使用的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