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有一個問題請教您:我司2020年*月向境外原料供應商“英國原料生產廠家”支付了一筆進口600KG甲原料和1800KG乙原料的貨款及運費,其中貨款34740歐元,運費及保費1992.97歐元,合計36732.97歐元。
進口報關繳納關稅:(EUR36732.97*7.5571+RMB200雜費)*15%=41669.25元
進口報關繳納增值稅:(EUR36732.97*7.5571 +RMB41669.25關稅)*13%=41530.35元
合同約定,“英國原料生產廠家”替我司安排發貨及運輸,合同價款包含了貨款、運費及保險費等雜費,我司在貨物報關時已經就貨款、運費及保險費等繳納了增值稅和關稅,現稅務局要求我司將運費作為非貿易(服務費)單獨列示,對于運費及保險1992.97歐元:第一、需要進行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第二、如果不能提供運輸公司的商業證書、聲明等材料,還要求我司代扣代繳10%所得稅;第三、代扣代繳的所得稅不允許我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一是我個人認為一項業務首先認定為貿易或非貿易?二是沒有到達報關口岸前所發生的運輸費應為國際運輸費,我司不應該承擔代扣代繳義務?三是按稅務局說法,這類運輸費用是否重復征稅?四是問題答復的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對于您們涉及的具體業務還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