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在2003年通過抵押設備資產、擔保向銀行貸款1600萬,因經營不善到期無力償還,被銀行起訴,后被某資產管理公司打包收購了債權。我公司通過網絡競拍向某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了甲公司的債權,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并先后支付了900萬元債權成交價款,并同時在法院申請執行人變更為我公司,我公司目前賬務為其他應收款-甲公司-900萬元。現甲公司與我公司商定擬將抵押資產作以物抵債方式處理該債權事宜,該部分資產僅有2006年資產評估報告且當前均呈報廢狀態,當時評估凈值為1400萬元且均為2009年之前購置的資產,若我公司同意對方以物抵債方式處理,對方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開具金額多少?稅率執行?業務是否是債務重組業務,分錄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不屬于債務重組。應開具發票,開票金額是900萬元,不同資產應分別開具發票,開票總金額是900萬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二)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