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原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12月改為小規模納稅人,現在轉讓2011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按簡易計稅5%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專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貴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并開具專用發票。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