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自然人代乙自然人持股一段時間后,雙方解除代持股協議,股權回歸乙自然人。甲和乙沒有資金往來。
請問:股權回歸乙自然人,甲自然人是否會涉及股權轉讓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甲自然人不會涉及股權轉讓個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