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投資了兩個合伙企業,兩個合伙企業共同投資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下設了20家分子公司,現20家分子公司均已盈利但尚未進行分配,由于業務需要我公司跨省遷移,遷址過程中稅務上是否需要我公司穿透式評估?是否有規定要求20家分子公司未分紅視為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公司跨省遷移,遷址過程中稅務上不需要評估。
20家分子公司未分紅視為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